当前位置: 审议摘登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

——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林强委员说,第七章专门谈到了专利权的保护。我建议,应增加尽可能简化对重复侵权行为处理程序的办法。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生效以后,同一侵权人再次做出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类似行为,可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决定,并给予行政罚款。也就是说,在处理程序上给予简化,这样做,既有利于专利的保护工作,也可以减少某些专利侵权案久拖不决。

任茂东委员说,专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我认为不准确。假定一个专利权人,申请到了专利权证书,到法院诉讼的时候不作为证据,这样就颠倒了关系,我有了证书,到法院打官司,应该作为证据。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专利权引起的纠纷,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同一类型的纠纷,授权两个部门审理或处理,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交叉重复。而且由于专利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裁决依据不同,将会导致裁定结论的差异。建议认真研究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能配置,强化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职能,尽量把专利权纠纷案件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尹成杰委员说,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对专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再研究和讨论。这部法律主要侧重于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对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申请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比如“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实际情况中,确实会发生申请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所以这条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中还存在第一个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没有被授予专利的时候,又出现了部分或大部分相同的发明创造的申请,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这是一个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的问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在申请专利未被授予前,有的企业已经实施其申请的发明或技术,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保护申请人权益问题。建议在本法中予以规范。

沈春耀委员说,草案第62条的“初步证据”,也是在国内外理解上有差异的一个概念。第62条最后一句话“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在我们的诉讼制度中一般不用,在国外有特定的含义,它的含义和中国人理解的含义不完全一样。它的基本意思是如果这个证据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它,那它就能够对这个事实具有证明效力。这个意思在汉语中不易表述出来,我们的法律中一般也不用“初步证据”、“最终证据”等概念。我觉得这个概念值得推敲。

黄燕明委员说,草案第68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建议增加“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者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这主要考虑根据公证法第3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公证证明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之一,这样在维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有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途径和方式。

李登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另外我还要提一个问题,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认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目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法律队伍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强化。所以建议国家给予专利部门建设更多的重视和支持。我是搞科研的,建立创新型国家是中国发展的方向,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们从心里头非常赞成,关键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希望国家一定对这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

陈玉兰(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中对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定不太明确。发明专利可能在大行业中发明专利明确一些,其他行业的发明专利会用很长的时间、很大的精力,发明时间有可能长达十年,成本高达上百万或者几百万。成本这么大、时间这么长,审批时间是一年,这么长,企业发明专利得不到及时保障,也激励不了企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方面应该给予有力地保护,但是草案中规定得不是很明确。

吕薇委员说,很多企业对处罚有很多看法,认为现在的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理和处罚比较轻,较多的力量放在假冒专利上。实际上,假冒专利对于发明人的影响远远要小于侵权。所以,应该加大对侵权的处罚力度。

杨贵新委员说,必须加大查处冒充专利的力度,也要加大对伪造他人发明创造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国酒茅台为例,很多人都说到了贵州才喝到真正的茅台,可我们自己喝假茅台的次数也不算少呀,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

南振中委员说,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专利审批程序的漏洞,将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申请为专利,以阻碍他人利用该项技术,或者恶意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抑制了技术创新。为防止滥用专利行为的发生,建议增加恶意诉讼反赔条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恶意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如经调查,确属歪曲事实的恶意指控,滥用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应赔偿由此给被控侵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贺一诚委员说,建议将第58条改为第64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重了处罚,原分别是“3倍”及“5万”,同意此增加幅度。将第63条改为第71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权侵权产品,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由于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有很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亦会纵容购买专利侵权产品。

郝益东委员说,国外的企业在国内采取一些手段,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加强了防范。3年前,索尼公司DVD摄像机光盘可擦洗的,卖60多元一张,一次性的卖20多元一张,过了一年多硬盘摄像机技术成熟了,采取涨价两至三倍的办法迫使买DVD摄像机的人再去买硬盘摄像机。我们国内一些小厂仿制的光盘,保证质量的3元一张,不保证质量的1元一张,还送货到家,避免了索尼摄像机用户造成大量的废弃浪费。现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中讲到“现有技术不形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国外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在中国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能不能制止?对这个问题请在修法过程中予以重视。

傅传耀(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罚款数额,我看了一下,都是20万,或者是1万至100万,我认为,这些数字规定得不科学。罚款的目的是震慑侵权人、弄虚作假者,使他们不要再侵权了,这个数字可能会使小企业或者专利人家败人亡,但如果是大企业家,这个罚款就是九牛一毛。建议改为“利润总额的比例”,就是有钱人多罚,没钱人少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