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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出炉” 涉及“五大板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李薇薇)我国专利法面临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并将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25日举行的“中国——蒙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上透露的,这次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主要的修改建议包括“五大板块”。

  第一块是关于专利权的归属、转让和共有。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重新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线,对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并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进行了规范。

  第二块是关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在这之中,对“现有技术”概念作出定义,并增加了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等问题。

  在第三块关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了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主题、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简要说明为必须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增加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制度、明确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等6个方面的修改建议。

  在第四块关于强制许可制度中,修改征求意见稿增加了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不充分” 作为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建议规定在流行病的出现、蔓延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等国家紧急状态下可以启动强制许可程序;建议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规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授权中国制药企业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有关发展中国家。

  在第五块关于专利权的保护中,修改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中,增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等规定。在关于专利权效力的例外中,修改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明确允许平行进口,对先用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限定专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侵权例外,引入涉及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例外等内容。此外,在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修改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对于连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对专利权人懈怠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在1992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

  我国专利法尚需解决三大“不足之处”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李薇薇)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25日指出,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现行专利法也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为充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二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虽然不少,但质量需要提高,权利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制度的整体运行效果。

  三是对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仍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需要一方面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位负责人是在此间举行的“中国——蒙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做此表述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对鼓励发明创造,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统计表明,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专利申请已达到47万件。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已经超过300万件。

  新闻背景:我国专利法经历的两次修改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李薇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通过这两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完全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等5个方面。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撤销程序;增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司法审查;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增加临时措施;明确规定

  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等5个方面。

  来源: 新华网2006-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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