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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

——邮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赵 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424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从2009101起施行。修订后的邮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行邮政法是198612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198711日起施行。邮政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邮政法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一是邮政普遍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现行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规范、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二是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于20058月印发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现行“政企合一”的邮政体制。现行邮政法的有些规定需要作相应修改。三是为适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的新要求,需要充实完善有关保障邮政服务质量和加强安全监管的规定。四是针对快递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相应增加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的规定。修订后的邮政法对现行邮政法作了全面修改,共九章,八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和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人人都能享受邮政普遍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制度,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邮政服务的基本需求。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法的核心内容。修订后的邮政法对此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主体,规定: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二是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三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四是为规范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在对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等方面,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事项,以接受用户的监督。

    五是为保障、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在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对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措施作了规定,主要是: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补贴;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其建设给予支持;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征收还建、居民楼信报箱的设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在为邮件运输提供便利方面,规定铁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交运的邮件优先安排运输,并对带有邮政标志的车船的优先通行权作了规定。同时,为充分发挥地方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作用,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邮政营业场所的征收还建和信报箱的设置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是邮政企业为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的基础设施。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针对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居民楼不按照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造成住户迟迟不能通邮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未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邮政普遍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既使是在经济不发达,邮政业务量很少,提供邮政服务需要花费高昂成本的边远地区,邮政企业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低资费水平为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为此,国家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应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邮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物流配送等竞争性的业务,则应当按照市场竞争规则,与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发展。正因为邮政企业从事的这两类业务性质不同,前者需要国家手段包括财政补贴在内的特殊支持措施予以保障;后者应按市场规则经营,不享受国家的特殊保护。这两类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分别核算。为此,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物流配送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与从事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分别设立、分业经营的改革也已基本到位。

    四、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

    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对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实行限额赔偿。这是各国邮政法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的特点所作出的共同规定。修订后的邮政法也规定,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邮政企业对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并不是无条件的:一是对于用户支付了保价费,按保价邮件寄递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二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不受本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在实践中,用户与邮政企业对邮件损失赔偿产生争议,有不少是因为用户事前对给据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和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损失赔偿的区别不了解,有些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针对这种现象,为更好地维护用户权益,减少邮件损失赔偿纠纷,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其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援用邮政法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五、关于规范和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

    现行邮政法没有关于快递业务的规定。针对我国快递市场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考虑到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公民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国家安全,应当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此,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包括: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并对快递企业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作了规定。邮政法的这些规定,使我国快递企业经营活动和政府对快递企业的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将对促进我国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六、关于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修订后的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04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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