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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拟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他人邮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拟修改邮政法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他人邮件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2日建议定于24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邮政法修订草案。表决前,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修改前的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他人的邮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原有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有关人士表示,这一修改加大了保护私人通信自由的力度。

  此外,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订草案还作了以下重要修改:

  ——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楼信报箱应按国家规定标准验收。草案此前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已明确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作为邮政设施的信报箱也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验收。草案据此作出了相应修改。

  ——加强对邮政企业使用补贴情况的监督。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邮政企业使用这项补贴的情况应加强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邮政标志的车船。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带有邮政专有标志的车船应只能由邮政企业使用,不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邮政企业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来源: 新华网2009年04月22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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