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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强化分业 民营快递企业获缓冲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民营快递企业获缓冲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孙雷

  4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做了《邮政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最新提交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做出多处修改。

  其中,引人瞩目的是,二审稿更强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也更强化了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

  强化分业经营理念:

  公平竞争新平台

  在此前的多方讨论中,一种很强的声音是,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等竞争性业务,应与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发展。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庭中、省财政厅法规处处长贺茂清、中通快递公司总裁办主任赵伟就提出,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混业经营,不利于国家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奖金的落实,不利于邮政快递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乌日图、胡振鹏委员也提出,国家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同时,对快递业务应当更多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公平竞争。

  据有关人士透露,近期,中国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就将挂牌成立,从国家邮政公司分离出来,资产划拨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考虑到目前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物流配送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与从事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分别设立、分业经营的改革已基本到位,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的“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中的“逐步”二字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同时,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关于政府应对其建设给予支持的“邮政设施”明确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

  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对邮件应优先安排运输的规定,修改为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优先安排运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一家民营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对此评价说,“不再像从前,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竞争性业务共用一个平台,都在一个‘锅’里,自然很难避免获得特殊的权力、资源,偏得的竞争优势。”

  在中国快递咨询网专家顾问徐勇看来,上述修改更多体现了同业同法、同业同策的原则,“更贴切,也更公平公正了”。

  “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对设立快递企业应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等条件作了规定。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本法公布前已按照现行规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本法施行后如何处理,应当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本法公布前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据徐勇调查,目前国内民营快递公司的特点是数量多、规模小,80%左右的民营快递公司还达不到“修订草案”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资金很难一步到位。而新的规定,则为民企提供了一个缓冲期,催动其抓紧整合、增加资本金,“是符合实际的一种做法”。

  更强调邮政普遍服务

  在进一步强化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也做出了多项修改补充。

  “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二审稿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而明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二审稿第二条第三款)

  另一方面,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四款);“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二审稿第四条)。

  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予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居民楼,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使住户迟迟不能通邮。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虽然就上述两个问题分别提出了要求,但对不落实这些要求应如何处理,未作相应规定。

  二审稿建议,在“修订草案”上述两条中增加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考虑到高校外地学生较多,“二审稿”建议增加在高等院校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规定(二审稿第九条第二款)。

  同时,为督促邮政企业做好邮政服务,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事项”(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即“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赔偿责任纠纷,保障用户权益,二审稿进一步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二审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这些规定,将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的价格、服务内容、质量等公开,赋予了百姓更多的相关知情权、监督权。”徐勇说。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04-21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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