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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后,于今年10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关于修订邮政法的必要性

    邮政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是传递大众通信、文件和商品的渠道。它为社会提供普及的、方便的、价廉的实物传递服务,具有社会消费的属性。因此,邮政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邮政机构属于社会生产的基础部门并由国家直接管理运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工具、企业经营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国家间贸易壁垒逐步减少,社会上物品和信息交换加速增长,出现了许多私营邮件运递公司甚至跨国公司,使邮递业形成了以政府义务、国家专营为特征的邮政普遍服务和以企业自愿、市场竞争为特征的竞争性服务两类业务。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快递服务为经营内容的市场竞争主体也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在管理体制上,邮政部门在1998年实现了和电信部门的分离;20058月,国务院又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了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新的邮政体制。

    邮政服务涉及国家、企业和用户三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也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属于立法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早在1986122,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即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现行邮政法),这部法律于198711日起施行。该法基于当时我国邮政政企合一、邮政业尚未出现竞争性服务业务的现实,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为调整对象,对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运输验关和检疫、损失赔偿和有关处罚作了全面的规定。施行21年来,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当前邮政体制、邮递企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现行邮政法进行修订顺理成章。具体地:一是现行邮政法的调整范围不能履盖所有从事邮递业务的企业;二是现行邮政法所规定的邮政管理制度不适应政企分开后的监管要求;三是现行邮政法缺乏对竞争性服务业务的规范。目前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之间业务交叉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明确邮递业务中的政府责任业务,形成其与市场竞争业务的界线;四是现行邮政法规定的安全保障机制相对较弱,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五是邮递业中已出现新的市场主体,现行邮政法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通信安全和通信秘密的基本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现行邮政法相比,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重新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政企分开后新的邮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第七章),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二)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草案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了定义,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和措施:一是明确邮政企业为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主体(第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要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从营业时间、投递频次、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要求(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四是为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从邮政设施、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有关方面的义务,主要见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三)确立了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要求。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保证对其进行的业务监管和安全监管。修订草案根据我国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大国的做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九条),并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规定了申请条件,还规定了申请、审批和终止的程序(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同时,修订草案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四)修改、补充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根据当前快递业务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的情况,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邮政安全保障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和审批经营许可证等关键环节的保证性措施(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关于安全的内部制度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用户的相关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五)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修订草案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六)授权国务院确定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第七条)。

    (七)将现行邮政法罚则一章章名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了一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的行为规范并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总体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从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看,实行政企分开,确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合理界线,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邮政企业改进经营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调动社会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积极性;邮递市场的开放程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监管程度、安全需要直接相关,对信件等部分业务实行专营,是目前世界各大国的普遍做法。修订草案体现了邮政体制改革的原则,总体上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邮递业的发展要求,基本满足在邮政业政企分开新体制下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邮递通信与信息安全的需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 戚东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08-11-03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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