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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彦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南京军区、沈阳军区调研,听取军地有关部门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预备役军官法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在新起点上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增多,对预备役军官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对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受保障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预备役军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体现国家对预备役军官的关心,应当对国家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的待遇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二款中“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之后增加“和相应待遇”。

    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对军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召开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是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一种好的工作制度,但各地在这方面的做法还不规范,应当将这一有效做法规范化。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登记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队、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预备役军官登记不够规范,造成一些预备役军官对自己的职责不够了解,其所在单位对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也不清楚,修正案草案应当对如何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对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的制定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充实有关预备役军官培训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不仅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还应当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修正案,将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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