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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8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政干部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一款对预备役军官的性质和作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预备役军官外,现役士兵也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建议将第一款中预备役军官“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修改为“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政干部部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将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在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退出预备役之后,增加一款规定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上述退役人员外,对预备役军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但因伤病残等原因退役的预备役军官,也应当发放荣誉证章。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政干部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增加的一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这样就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预备役军官法修改后,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国防意识,确保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组织做好这项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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