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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的对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将行政监察的对象进一步明确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行政监察对象。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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