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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从共识到行动

游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3月17日全文播发经全国人大全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最引人瞩目的“亮点”,就是在总则规范中明文重申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在法律的具体内容上,无论是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严禁刑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还是公检法在各个诉讼阶段上的分工、制约,或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性规定和法院审级关系、审理期限的要求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含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来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原则通常不需要在具体部门法中作出重申性规定而就应当一体遵循。不过,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成为一个成功的“例外”,“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没有如同一些学者所期待的那样被纳入新法的宗旨,但将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也已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的重要意义。

不过,要使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任务和具体的制度设计真正“落地”,仅仅有法律的规范还难以取得真正的实效,必须通过深入学习,使新法所体现的精神、理念转变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的“共识”,并且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理念下,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所谓平衡,保证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应当看到,长期以来形成的旧有刑事法观念,并不会因为此次新法的颁布、“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就即刻发生改变。存在于实践之中的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坏人”和辩护人“为坏人说话”的观念,依然顽固地存在着。法定的司法程序之外,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协商案件、拍板定调,法院上下级之间协同配合、先定后审或者先定后议、后裁的现象同样较为常见,有些甚至成了法律规则之外的一种司法“潜规则”,也为一些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所“适应”,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并花大气力才能破除。

客观而言,由于种种原因,控辩双方平等、法院中立裁判的格局长期以来没有能够真正形成,似乎也没有真正获得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法院在处理控辩关系问题时,常常疏密分明,对于辩方制定有类似从业回避等强制性物理隔离规范,但对控方却网开一面走得很近,一些地方甚至还出台过强化控审合作和定期交流的内部规定,审判活动的倾向性状态明显,抗干扰能力呈现不足,难以做到不偏不倚、中立公正。所有这些,都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难以真正体现刑事诉讼领域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及其实现。我认为,这些都需要司法机关依照新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行富有勇气的改革。

维护审判独立,强化辩方的力量和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推进的重要目标。这次刑事诉讼法大规模的修改,正是多年以来思想交锋、观念冲撞以及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一项水到渠成的成果。我认为,这样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进步,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现科学、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

可以预计,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我国各级司法机关近期将组织集中学习和讨论,理论界也将进行专题研讨,相关的诉讼制度和机制也会适应新法要求而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跟进。这对于革除传统诉讼观念,建立新型的司法运行机制,都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期待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能够使法律纸面明文书写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原则走向共识,从共识变为行动,从而使新法的立法精神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使原则“不变调”、解释“不变通”、规则“不走样”,真正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公信和公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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