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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利进一步公权力退一步将直接影响司法实务

司法权威人士认为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表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被称为“小宪法”。如何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前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从今天起,本版推出“新刑事诉讼法看点”系列报道,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读这部法律。

3月14日上午,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完成了16年后的再次大修。“尊重和保障人权”赫然写入总则,成为公众眼中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明确保障人权的规定。

“水到渠成”、“来之不易”……多位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权威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几个字写入刑诉法,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更有力的捍卫,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有关宪法原则。

对办案执法有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觉得,刑事诉讼法“更像‘人权法’”。他告诉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的一条主线。将其明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有了全面理解刑诉法的灵魂和标准。

这种看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的认同。

“这一原则明确写入刑诉法,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原则。”张智辉说。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则坦言,刑诉法的这一修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他看来,这种变化不但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也能够促进办案机关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遵守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局局长,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局长张武林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意味着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配置、协调上迈出了一大步,会直接给未来的司法实务领域带来变化。

具体制度保障原则实现

与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时不同,这一次公众关注的焦点已不再是原则的文本宣示,而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个宣示式的表述,它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张智辉说。

李文胜的感受是,通过修订,侦查权得到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时限更加明确,程序更加完善;同时,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也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更加充分。例如,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写入刑诉法等。

辩护权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新刑诉法在侦查权的制度设计上,给辩护权作了相当大的让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这相当于“推开了新的门”。比如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并且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

“法律援助范围也明显扩大。”张武林指出,按照新刑诉讼法的规定,今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在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如何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打击犯罪”?

李文胜直言,公安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责和任务,也肩负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不能对立起来。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是动态渐进发展的。”张智辉解释说,刑诉法发展完善的过程,反映出国家对犯罪控制的程序规制越来越理性,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是如何更进一步实现二者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最终要通过裁判来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胡云腾说,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一。

司法水平随新法实施提升

刑事程序法对于诉讼权利义务的保障,更需要体现在施行之中。如何让司法水平随着新法的实施迈上新台阶,成为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李文胜告诉记者,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开始了相关准备工作,教育民警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同时通过一些硬件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保障人权创造条件,积极应对法律修改带来的新挑战。

张智辉指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作风粗暴、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对于当事人、辩护人等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

胡云腾表示,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我们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

张武林则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今后将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同时从实践层面积极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且加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法制日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李娜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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