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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前司法机关要提前准备

游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法不仅以法律明文的形式重申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且在提升当事人诉讼地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司法机关目前亟须做的,就是通过学习新法,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通过修订、细化操作制度的方式,体现控辩平等、独立审判,使新法规定的纸面原则真正得到实践、落实。

应该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而通过诉讼制度设计,维护控辩平衡,则是更具实践意义的法律原则实现路径。因此,在刑事法领域里,坚持和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践行,而且对于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诉讼权利平衡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意义重大。

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界“公检法是一家”的思想甚为流行,甚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形成了某种“思维定势”,即使法律作出了修改,其观念和行动的转变也不会是一朝一夕之事。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则之外的公检法走得很近、关系密切,甚至经常一起协调案件、拍板定调的“不成文规则”依然存在,常常表现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从现实状况看,法院居中、控辩平等的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表现为法院通常对于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直保持着高度的防范和警惕,制定了不少类似“隔离墙”式的规范和禁令。之前的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还出台过进一步强化控审合作,削弱审辩交流的内部规则,从而加剧了原已失衡的控辩关系,使审判难以做到不偏不倚、中立公正。这显然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和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难以真正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更有勇气和胆略的改革。

唯其如此,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学理论的探讨,还是在之前的全国“两会”上,人们都在为强化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力量和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呼吁和不懈地努力。笔者注意到,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其实都强调了必须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权利体系,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科学安排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保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确保法院公正审判。

应该说,这样的改革方向是符合司法规律和审判的科学性要求的。刚刚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在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可以预计,在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各级司法机关都将组织集中学习,也会对以往相关制度进行修改、调整,出台贯彻新法的配套规范和措施。这意味着,围绕新法实施的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启动。

我们期待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能够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宗旨,切实体现新法的立法精神,坚持控辩平等、独立审判的立场,使原则“不变调”、规则“不走样”,并按照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基于“体制统一性”的思想,对涉及司法体制性改革的内容,由上而下进行改革,不进行“地方性”探索,以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一致、价值同一、制度协调。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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