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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成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3月8日至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科学合理,内容可行,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代表阅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刑事诉讼法非常必要

洛桑灵智多杰代表说,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刑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修改刑诉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修正案草案更加明确了刑诉法的任务,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十分必要。

庄文忠、武玉强、江林昌代表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实施16年,这个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诉法在实施过程中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弊端逐渐显现。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

姜健、王启成代表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修订的,十几年来,对于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治罪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次提请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作了较大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必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华福周代表说,修改刑诉法非常必要、非常适时。这是因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突发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和手段出现新的变化,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从上次修改刑诉法到现在已时隔16年,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需要迫切解决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次修改有许多亮点: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

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

徐显明代表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草案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有许多亮点,比如,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等,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刘大江代表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这些将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沈小平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吸收了以往司法实践的好经验,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适应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和时代潮流。草案最突出的特点是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等内容,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吴恒代表说,赞成对刑诉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的内容,是尊重各方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表现。此次修改增加了60多条,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助于庭审判决。

林祥国代表说,这次修改有两大重要的方面:一是如何更加准确地惩治犯罪分子。过去我们惩治犯罪存在手段跟不上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围绕准确打击犯罪,在程序上和手段上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二是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权。目前在执法过程中有出现偏差的情况,因不按程序办案,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写进法律当中,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草案亮点很多

莫文秀代表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重大的系统的修改,有很多亮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既充分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二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逮捕条件,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批准权力,切实加强对公民的保护;四是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五是完善律师会见、约见程序,有利于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辩护人和嫌疑人的权益;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更有针对性;七是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九是加大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十是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使用,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杨梅喜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有几个亮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二是规定侦查期间聘请律师;三是保证律师会见权;四是规定了异地侦查律师伪证案;五是避免刑讯逼供问题;六是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和保护的问题;七是规定了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通知家属时限;八是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九是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十是对贪官逃匿后财产没收问题进行了规定。建议:一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列入政府预算;二是尽快出台技侦实施办法,对具体行为进行细化。

廖国勋代表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等,都是刑诉法修正案的亮点。

朱汉桥代表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重大成就,赞成该修正案。本次修改刑诉法有以下4个亮点:一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将惩罚犯罪与保护权利并重。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降低了羁押率。三是强调了亲情保护,使刑诉法更加人性化。四是条文的增加细化,使得刑诉法更加严密,更加充分,更便于操作,提高了刑诉法的权威和效力。

陈卫东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有三个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完善了司法理念:一是在第二条里加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在证据采纳上强化了无罪推定;三是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代理。

草案更加人性化

李国安、张江汀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比以前更加尊重人权、更加人性化、更加科学可行。尤其是不强制直系亲属出庭作证,刚性的法律条文中流露出对人性的关怀。

尤全喜代表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做出强制医疗的明确规定,对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这样规定,不仅规范有序,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草案关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规定,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

吕新萍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特别程序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非常好,也很有必要。未成年人正处在社会认知期,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会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卢亦愚、王建华、薛少仙、任美琴、方青、俞学文代表说,修正案草案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作出规定,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一大亮点。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起到挽救的作用,有利于他们回归和融入社会。同时,也要防止这项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应加大对教唆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力度。

草案指导思想明确 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白尚成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是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限制、规范了公、检、法、司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了相关程序。另一个是放大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查培新代表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几个很好的原则:一是既从国情出发,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较好达成了两者的平衡;三是确保司法公正,既促进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又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同时与律师法等法律衔接较好,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蒋宏坤代表说,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更好地兼顾了严惩犯罪与保护人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反映了国家法治理念的重大进步。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方面的权力,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又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措施,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

郭广银、曹新平、缪瑞林、徐明代表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更加体现司法公正,更加注重实事求是,更加人性化,也更加严谨细致,修正案草案内容具体、严密、可操作性强,是一次很好的修改。这次修改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了很好的回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能力。很多处修改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比如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

潘永和、王浩良代表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体现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修正案草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二是更好地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三是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申湘琴代表说,对这次修改,我有三方面感想:一是适时,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自1996年修改以来,各方面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适时修改很有必要。二是针对性强,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修改的,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更加人性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与相关法律衔接比较紧密,易于执行。

诺尔德代表说,对这次修改刑诉法有三点认识:一是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而言,这次修改立足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对这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作出完善,十分必要。二是从深化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角度而言,这次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了中央有关精神,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新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比较合理。三是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而言,这次修改适应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任务,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比较科学。

徐金鹏、孙菁、许智慧代表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两个进步,一是明确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并且规定了安排会见的时效。过去律师法已有相应规定,但刑诉法没作相应修改,两法没有衔接,司法实践中,律师很难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规定了律师涉嫌犯罪的,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这对律师依法行使权利是一种保护,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种间接保护。

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拜秀花代表说,修改刑诉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这次修改刑诉法,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会前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是一次民主立法的典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大进步。

陈秋华、连友农代表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广泛征求方方面面意见,很多方面有新突破,很多条款根据当前实际作出修改,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操作性更强。特别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体现了以人为本与人性化原则。

梁慧星代表说,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广大选民的鲜明要求,体现了立法机关重视人民和代表诉求。修正案草案有几个亮点:一是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一大进步;二是条款更加科学,有利于准确地认定事实,制裁犯罪;三是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别的检察机关来办理的内容,解除了律师的后顾之忧;四是设置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程序和证人出庭不包括家属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杜国玲代表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充分反映民意,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二是凸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进步;三是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完善了证据、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制度;四是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条文大幅增加与细化,操作性更强。

张绪胜代表说:1.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都吸纳了进去,对加强审判工作,打击刑事犯罪很有利。2.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国家法律要保持高压态势。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机结合。3.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强制犯罪人亲属作证的要求,符合当前形势的发展,也符合当前办案判案的需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有很大的好处。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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