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家属”改为“近亲属”
章仕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九处“家属”的提法,近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仍沿袭这一提法。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中,用“近亲属”概念比用“家属”的概念更明确。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家属”是指“家庭内户主本人以外的成员,也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属的概念,法律没有对其下过定义,也没有划定概念的外延。如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家属就是家庭成员。通常理解就是未分户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也有场合“家属”仅就是指职工一方的配偶,而不把子女和父母称为是“家属”。如果父母、子女、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外甥子女几代同堂,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因为是在同一个家庭里共同生活,都可以称为是“家属”,但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把媳婿等亲属互说为是家属,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家属”概念的解释与现实生活中对家属理解的差异。因此,“家属”这个概念具有不确定的对象,法律也难以确定这个概念的外延。刑事诉讼法如果采用这一概念,就会造成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若一成年人单身长年在城市生活,又无固定工作单位,而其父母又在农村,如果其被拘留,从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上讲,应该及时告诉其关系最亲近的人,即其父母,但严格来说此时父母并非其家属。有鉴于此,实践中通知工作的疏漏也较多。
笔者建议,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关人员的利益,刑诉法修正案应将“家属”修改为“近亲属”。理由是:第一,“家属”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其概念的外延模糊,容易产生歧义。“近亲属”是一个法律概念,借鉴婚姻法之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个概念的外延非常明确。作为法律使用的概念,应该准确,尽量避免发生语意上的歧义。第二,配偶、父母和子女与被拘留的人关系最为密切,近亲属来代替家属更符合立法本意。第三,把近亲属作为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通知的对象,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对象最为明确,最容易通知到位。(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