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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需内外合力

王洪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1-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虽是当前我国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宜之计,但有其重要意义。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尚未能实现无缝衔接,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罚或未受到处罚,不利于整个法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造成了司法机关对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犯罪束手无策,影响到了司法权威。

笔者建议,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需要整合检察机关内外部资源,形成内外合力: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配合机制。当前,侦监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负责衔接工作的主要部门,其在警示宣传教育、预防调查的过程中,会发现或者收集到行政机关违法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信息。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获取的有关信息与衔接机制也具有关联性,如渎职侵权犯罪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也会遇到涉及行政机关违法不移送犯罪案件的情形。因此,有效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要充分发挥以上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内部监督的合力。成立由侦监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控申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检察长为组长的衔接机制工作小组,对内制定工作流程、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对外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处理。

二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衔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多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及时向小组报告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机关涉嫌不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对于有价值的线索,经领导小组成员讨论后,及时予以立案,必要时提交检委会。同时,将行政执法违法信息的发现数量和质量列入月度考核的标准。在检察机关外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平台的作用,接入检察机关内部网络,进行实时监控。为了有关行政信息保密的需要和分类管理,在衔接领导小组内部设定不同的电子身份证予以保障。同时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同阶段以及涉嫌违法的程度,设立“黄、绿、红”三色预警,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也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法层次、效力比较低,为保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议将上述规定上升到由全国人大专门制定法律的层面。鉴于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同时检察机关对阻滞衔接机制运行的责任人员缺乏追究行政责任的权力,建议在行政处罚法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分程序启动权,加强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同时,借鉴有关学者的建议,将《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主体扩大到公安人员、监察人员。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年1月9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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