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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事实”改为“案件事实”更周延

李达 贾瑞霞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1-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点评话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独家观点】

将法条中的“犯罪事实”修改为“案件事实”。

【法律较真】

“犯罪事实”不仅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全貌,而且与刑事诉讼客观规律不相符合,表述上不周延,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其改为“案件事实”,理由如下。

其一,案件事实可以涵括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客观事实,而犯罪事实仅仅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根据刑事诉讼理论,犯罪事实首先是客观事实,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这些客观事实才成为案件事实,部分案件事实经过证据证实后,成为犯罪事实。除此之外,案件事实还包括三类:一是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二是虽然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的存在,但是由于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七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对上述情形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三是部分案件事实的性质无法运用证据予以证实或者证伪。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任务不仅仅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而且需要查证非犯罪事实,即需要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所有客观事实——案件事实作为查证的对象。

其二,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查证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犯罪事实。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准确惩罚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权利,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刑事诉讼活动仅仅关注犯罪事实,不去查证非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的事实,就无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无法完全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整体目的。

其三,法院的判决要求查证的是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公安司法机关查证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查证的结果有三种,即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无法清楚证明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包括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具体分三种情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前一种情形涉及的犯罪事实,后两种情形涉及的是非犯罪事实。如果按照第二条关于查证对象是“犯罪事实”的表述,就不会有非犯罪情形的存在余地,因此,从刑事裁判的角度考量,公安司法机关查证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建议将“犯罪事实”修改为“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登封市法院)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年1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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