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硕仁委员建议 补充侦查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金硕仁委员建议,补充侦查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金硕仁委员说,草案规定,普通刑事案件审限可延长至6个月,这样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目前有的地区侦查水平并不很高,在公检法对案件侦查标准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及对证明体系要求不同的情况下,对某些死刑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来说,这个期限不一定够用。因为有些案件证据有瑕疵,这就需要补充侦查来补救。现实的问题是补充侦查期间怎么处理,如果计算到6个月的审限,那审判机关就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审判机关在审限将至的情况下,只能是在不能查清事实或没完全排除怀疑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导致审理案件质量不高,发回重审的案件增多。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恢复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取消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导致法院在长达十几年的审判实践中面对证据尚存重大疑问的案件总是处于宣告有罪和无罪的两难境地。从诉讼模式来看,我国的诉讼架构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对抗式模式,我们强调诉讼各方在诉讼中的合作与对话,共同促进诉讼。从诉讼职责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承担着指控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还负有客观性义务,并应尽力提供补充证据,以供审判机关查清事实。从诉讼阶段来看,人民法院如果直接与侦查机关沟通,并要求补充证据,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规律和阶段性特点。而检察机关要求侦查部门补充查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