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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加入司法审查

杨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周口6警察杀人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宇落网之后,原定于12月27日开庭对她进行审判,因故推迟到12月28日开庭审理(12月27日《新京报》)。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王海宇的迟迟归案,与法律上取保候审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且不说王海宇第二次取保候审怀孕的理由涉嫌造假,最重要的是王海宇的取保、监视居住后逃跑,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反而还能给她带来方便。根据现行法律,取保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财保,一种是人保,财保的金额由公安机关来确认,被取保的人逃跑后,没收这些保证金通常对他们来说并不心痛,况且有些人的保证金金额特别小。至于人保,更是空话,因为被取保人逃跑后,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保证人采取任何惩戒措施。而被取保人逃跑后,受益多多,一则他们可以静观形势,等待时机,甚至可以逃脱处罚;二则即便无法逃脱,到时出来自首,还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眼下,刑事诉讼法正在面临修改,二审草案也正在审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倍受人们关注。比如,在二审草案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这些建议对于改进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有进步意义,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目前,有关这两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困境主要在于:一方面,这些措施都是由侦查机关单方面来决定,并没有司法审查,导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很难批准,羁押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一旦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及时保证犯罪嫌疑人归案,反而成为他们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工具,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于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来说,并不公平,甚至还可能成为某些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工具。

因此,有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修改应该是:一方面,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能更多地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权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不应当仅仅由侦查机关来决定,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未果后,应当设立一个司法审查程序,让他们有权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而检察机关和法官则应当进行审查,举行听证,最终决定最否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另一方面,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为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工具,立法必须在完善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上下工夫,第一,对于不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应当规定处罚措施;第二,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收缴有关证件,并上网登记,防范他们随意外逃;第三,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规定从重处罚。如此,王海宇取保后就无法潜逃,潜逃也得不到好处,恐怕就不至于如此姗姗来迟受审了。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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