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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完善“宣判程序”

鲁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上诉人的无罪终审判决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然后委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或因地方司法机关“压力太大”,一直到2011年11月4日才向已被羁押10年的三被告人进行宣判,无形中三人被多关押了两年,对此三人提出强烈质疑。

河北省高院因为采取了委托宣判的方式,而没有派法官直接去宣判,致使终审无罪判决书从作出到宣判其间经历了长达两年之久,这一极端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刑诉法在宣判程序方面的缺漏,如不及时修法补漏,类似案件将难以避免。为此笔者认为,应借这次难得的刑诉法修改机会,对已经出现问题的宣判程序进行健全完善。

我国刑诉法对宣告判决的程序规定得十分简单和粗疏,只有第163条一个条文。除了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外,就是明确了宣告判决的两种基本形式及宣告后的送达对象和送达期限,要求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宣判”,更没有关于“委托宣判”的程序规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人民法院无权将自己作出的判决书通过任何方式委托其他法院宣判。毕竟宣判不同于送达,当事人有权向主审法官面陈意见,法院不应回避与当事人直接见面。

我们注意到,当前各地人民法院普遍采用的“委托宣判”方式,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它允许人民法院相互委托代为宣判。虽然也明确了代为宣判的期限要求及其他相关程序,但实践中却显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受托法院完成委托宣判的时间较长,不让当事人填写签收判决书日期,或不能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法院,影响甚至延误上诉或执行的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2004年2月12日《人民法院报》)。

在我看来,在交通不够发达、信息传输手段落后的改革开放初期,受制于司法机关的经费、人员、交通工具紧张,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法院相互之间“委托宣判”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水平提高,交通及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从省城到本省各市地甚至县城也不过数小时或者半天多时间,我们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委托宣判,特别是那些被告人或上诉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尽快宣判让他们第一时间获得判决结果,避免人为的耽误或者制度上的拖延,这既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现代司法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即使对那些跨省区的当事人宣判,似乎也没必要委托宣判,试想连法庭审理都可以通过视频完成的今天,法院还有什么理由继续留恋既耗时费力又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委托宣判呢?

当然,要摒弃多年来的司法惯例,终止司法文件的效力,非立法明确具体程序不足以实现目标,而目前正处于刑诉法修法期间,是规范完善“宣判程序”的最佳时机。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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