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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例外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郑赫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进一步限制规定了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根据一审稿,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此外,侦查机关应在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一审期间,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故草案新增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二审稿还修改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将“重大贿赂犯罪”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一审稿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二审稿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二审稿还新增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来源: 《检察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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