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强制医疗应当是行政强制行为
7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制医疗应当是行政强制行为。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草案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对此,李连宁委员提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或者案件现场发现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的话,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另外,对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措施,从性质上来说不是一个刑事上的处分,只是一种行政的强制处置。对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不必等到检察院这个程序再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这个规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认为,对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不是刑事诉讼行为,而是行政强制行为,这不是刑事诉讼法应该调整的,应该在有关的行政法中规定,或者由国家制定单行的行政强制类的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强制性规定来进行具体规定。
戴玉忠说,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就应该终结了。在刑诉法中继续规定,没有必要。这里还规定了强制医疗要由检察机关监督。这种强制医疗是行政强制行为,不是诉讼活动,可以由行政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