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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由行政机关申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由行政机关提出,而不是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龚学平委员提出,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越来越多的贪官被刑事立案追诉,贪官携款外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外逃贪官赃款的追缴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的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况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其财产。显然,这个公约明确要求各国将没收腐败、犯罪所得的程序与对腐败行为的定罪的程序相分离,而且有些贪官外逃到国外以后,这个国家也要求提供一系列罪状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律依据,否则就不予协助追缴赃款。

“根据这个情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全面构建未经刑事定罪的没收程序现在已经到时候了。”龚学平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节,对未经刑事定罪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提请与管辖,审理形式、没收的标准、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则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也要由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提出申请。按照刑诉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已经终结,还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这个程序机制不太合适。这种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不再是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由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比如公安机关。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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