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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应与保障人权并重

——关注审议中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殷 泓 王逸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FP

  “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这就要求,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指出。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少常委会委员指出,由于刑诉法修改既非常专业,又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希望在修改过程中能够更多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修法能够达到惩罚犯罪和尊重人权并重,同时体现司法与社会进步的目的。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治理刑讯逼供、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议。

  不得自证其罪

  范围还应扩大

  近日,关于草案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新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这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沈春耀委员认为,把这一条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对于治理刑讯逼供非常有意义。不过,他建议,还应适当扩大不得自证其罪的范围,在其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这样,禁止的范围就更宽了,既禁止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也禁止强迫证明自己罪重。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符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还有利于同国际人权公约相衔接。修一次法机会不多,希望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沈春耀委员说。

  任茂东委员则表示,虽然草案明确了不得自证其罪,但现行刑诉法第93条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表明,我国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我认为,在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确立该制度,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诉讼价值选择,也能反映出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和进步。”他因此建议,在刑诉法中引入沉默权制度,以此为契机进行改革和配套,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提意见

  不应可有可无

  关于死刑复核监督,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这样写太弱了,还不如同一条前一款规定的复核死刑案件时应该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死刑复核涉及到重大的刑事犯罪,更应该完善对它审理复核的法律监督。”李连宁委员表示。

  他指出,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应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当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建议这一款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拟不核准或者长期不能审结的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姜兴长委员也提出建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有限,而我国幅员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对每件死刑核准案件都讯问被告人是很难做到的。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考虑,在前面的诉讼过程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再规定对所有被告人都要讯问,显得没有必要。

  因此,他建议相关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拟核准死刑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刑事和解

  不能成“花钱抵罪”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新增加的一个特别诉讼程序。对于这个新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不一致。

  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中,公诉案件中没有和解程序,这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可以搞和解,应该说是一个很有新意的举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沈春耀委员对这个制度表示认可。他还进一步建议,把允许和解的年限条件由三年改为五年。

  刘振伟委员则表达了不同看法:“刑事和解问题,总觉得有花钱买平安的感觉。民事可以和解,刑事是否要这样规定,影响不影响刑事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建议再作研究。”

  “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情况,公诉案件中的加害人花一些钱,被害人不再告了,侦查机关就不移送起诉了,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这次要用刑事诉讼法给予其合法化,我认为不合适。”丛斌委员直言不讳。

  丛斌委员认为,调解公民间的纠纷是民法的功能,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就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当事人和解就可以从宽处罚,这与刑法基本立法原则相违背,有损国家法律的威信。“因此,我认为需要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技术侦查批准程序

  应明确如何“严格”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不过,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由于技术侦查涉及公民权利,这一规定必须进一步细化。何晔晖委员说,增加这一条款对于侦破一些重大案件的确有必要,但应当有一个严格的审批程序。“目前在条文中讲的‘严格的批准手续’不具体,怎样叫严格,如何批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在法律中出现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太合适”。

  何晔晖委员的看法得到了李祖沛委员的认同。“对‘严格的批准手续’要有明确的界定,否则解释起来以及在实际执行中都会有很大的空间,很难真正落实所谓的‘严格’,这一条应该进一步具体化。”他说。  (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北京8月25日电) 

  来源: 《光明日报》201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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