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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和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草案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草案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专家认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 法制网 2011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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