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逮捕条件。
据了解,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利于执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