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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陈卫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曾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称号、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刑法作为我们国家恢复法治后出台的第一批法律,历经1996年的修改,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总体上说这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够满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这一部法律越来越显示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法进步的主要障碍,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与快速发展的民商事法治、经济法治、行政法治比较而言显得相对滞后。

  刑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个人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刑事诉讼法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条文过少,过少的条文不能覆盖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办案中经常发现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刑诉法全文共225个条文,但分解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就显得捉襟见肘。以证据为例,我们整个办案都离不开证据,涉及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而整个刑事诉讼法只有八个条文。

  不仅如此,这种现状引发了司法解释过于发达的不良后果,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高法、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规定,条文总量多达一千三百余条。这些内部规定很多内容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成为变相的立法,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既不规范也不严肃。

  二是立法内容相对滞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除了技术层面操作规程以外,它折射出整个国家诉讼的民主与文明,而我们现在这部法律,它基本上还是1979年那样的时代背景和认知水平下所形成的框架体系,尽管1996年的修改很大程度的改进,但是整体的架构和制度体例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这些内容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跟一些发达国家形成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共识性的诉讼通则、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尚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立法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它存在很多的不足,打开法律文本,我们会发现,诉讼制度、原则和程序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缺乏相互的配套。前面有规定,后面不见其保障措施。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多少年来我们在现实办案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反依此定案不在少数,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诉法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是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5%,当我们遇到证人不出庭的时候,我们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他想来就来,他不来法院也没有办法,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这种宣言式的口号规定,实践中注定流于形式。

  修法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迄今已过了15年,这一次修法是从2003年启动,但是,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法律的出台,各种原因极其复杂。去冬今春在法工委的牵头下,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在有关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和在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下,加快了修法的步伐。法工委连续召开了多次会议,分别就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问题、刑事审判程序问题、证据和辩论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讨,接着又分别听取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部门意见,可以说现在初步方案基本敲定,将于近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导思想有三点:

  一是贯彻中央19号文件,落实文件中相关制度改革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与司法改革密切关联,也可以讲,刑事诉讼法之所以目前得以顺利的推进,是借助了司法改革的东风,使之进度有了较快的推进。过去一个时期难以推动,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的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所以这样一部法律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有一些涉及到政治制度,涉及到宪政体制。所以,刑事诉讼法立法自身的推动是很困难的,必须借助外力,我们现在的这个外力,就是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和推动,2008年12月下发的19号文件确定了司法改革的60个课题,其中有15个课题是有关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改革不是立法,改革的举措更不是司法的依据。所以,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改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第一个指导思想。

  二是切实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年我们各级、各部门的司法部门不断反映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规定不利于诉讼的公正与效力,强烈呼吁要进行立法的调整。我举个例子,侦查机关反映传唤、拘传12个小时过短,影响了传唤、拘传的效果,要求延长到24小时,对此修改草案给予肯定。再比如说,审判机关普遍审限不够,现行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这其中律师要阅卷、检察院要阅卷,有些案件不是一个被告人、甚至是十几或几十个再多到上百人,案卷有时多达几百本,所以,要求延长审限,修改稿建议一审、二审审限分别延长一个月。切实解决司法实践遇到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第二个指导思想。

  三是着力推进司法的进步。我们要借助这个修改过程来提升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要尽可能地把一些国外先进的制度,尤其是把司法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的制度引进过来,此次修改方案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例如,在第43条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这些内容无不闪烁了人性化的人权保障光芒,更是提升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性。

  目前修改的情况是全部法律225个条文中涉及改动有一百多条,增加的条文大约有六十多个条文,我惊讶的发现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竟然如此相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改动了100个条文,增加了61个条文,这非常耐人寻味。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修改的力度如此之大,毫无疑问会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各个条文之间更加衔接,条文设计亦会更加合理。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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