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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 李瑾代表建议修改刑诉法

法制日报记者 刘百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等四个方面的冲突,应当赶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月6,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将在本次人代会期间领衔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诉法。

  冲突一:会见权。律师法规定,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拘之日起,律师凭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并且,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冲突二:阅卷权。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阅卷权方面有两个冲突:刑诉法规定必须是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才有权阅卷,而律师法规定只要是被委托的律师就可阅卷;刑诉法规定起诉阶段只能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律师法规定可查阅的内容既有诉讼文书,也包括案卷材料。

  冲突三:调查取证权。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刑诉法规定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冲突四:律师人身权利保护。"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而刑诉法没有通知律师协会的规定。"李瑾说。

  "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赶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李瑾表示。

  法制日报记者 刘百军

 

  来源: 法制网 2011-03-08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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