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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10月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发言摘登如下:

金硕仁委员说,选举法修正草案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每次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包括县市和乡镇代表的直接选举,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的数量。我认为,这里用“适当”两个字比较含糊,在选举过程中难以把握。

程贻举委员说,第6条增加了一个内容“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我认为这提得很好。因为20多年前我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当时的基层代表非常广泛,而且真正的是工农,即是普通的工人、普通的战士、普通的农民,非常普通的知识分子,当时我也是什么职务都没有的科技人员。但是现在我觉得党政干部的数量增加得太多。现在很多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还有级别存在的,或者是变相的级别,厅级干部的比例相当大。我不知道全国人大对这届代表的比例有没有统计,我认为党政干部代表的数量是非常多的,所以适当增加基层代表,我非常赞成。但是有一个疑问,什么是基层代表?哪些人算基层代表?县委书记、县长算不算基层代表?地市州的领导算不算基层代表?

管国芳委员说,补充一点意见,应适当增加农民工代表名额。我们国家的农民工特别多,建议每个省都能有一个农民工代表的名额,这样能更好地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名额,能不能考虑部分有知识、有能力、相对年轻的代表名额。在选举法第17条提到“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现在我们都讲“人口较少民族”,建议把“人口特少民族”改为“人口较少民族”。

刘振伟委员说,第6条规定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这很好。但现在对基层的理解不一样,像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把地市以下的工作经历叫基层经历,省一级公务员招考,把县以下工作经历叫基层经历,基层的概念是相对的。我理解,选举法中适当增加基层代表,主要是增加生产、科技、文化、卫生等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如果“基层”定义不确定的话,就会导致其他人员占一线代表的名额。因此,可对“基层”作出界定。

陈秀榕委员说,第一,建议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参政地位,补充对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建议在第4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对妇女代表名额作出规定,增加1条作为第18条:“妇女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妇女的人口数及分布等情况,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理由是:国际社会通常把女议员的人数和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上男女平等进程的重要考核指标。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国策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被确认下来。但,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长期徘徊不前,30年间一直在21%左右,第八届(1993)、第九届(1998)、第十届(2003)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21.0%、21.8%和20.2%。2007年,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但是,第十一届(2008)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仍为21.3%,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国际议会联盟女议员比例排名位次下降,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很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加速推进妇女参政议政,女议员比例都有大幅提高。这些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经验就是在法律中确定了妇女参政的比例配额。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建议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为今后建立健全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的有效机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立意很好,目的是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但是这里的“各地方、各方面”涵义不清。建议修改为“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吴晓灵委员说,在代表的比例上,我认为妇女代表的比例应该明确,现在我国的人口比例是男士比女士多。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在我国将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我参加国外世界妇女会议,很多国家规定妇女比例要达到30%-40%。所以,我们也应该明确提出一个比例,至少要把目前不低于25%的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下来。

周玉清委员说,应该对当前选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更深入的研究,并在草案中有所体现。比如,真正的工人、农民代表的名额应该得到保证,因为这是体现我们国家性质的。这方面党中央很重视,中央领导作过很多指示,但选举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比如,农民工代表实际情况是提名不少,但是选不上来。

胡振鹏委员说,我想提一个建议,省一级和全国一级的人大代表里面,一定要注意增加基层代表数量,现在一线工人、农民代表数量有逐渐减少的趋势。由于人大代表是差额选举,一线的工人、农民的影响力不如党政干部大,很容易淘汰掉。所以,我建议在第6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是不是改成“有一定比例的基层代表”,每届选举确定一定比例,这样就有一个硬标准,有利于一线工人、农民当选。

乔传秀委员说,提两点具体建议:第一,建议对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作出更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比例明显偏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工人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一线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更是非常之低。这样不利于加强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联系,也不利于反映社情民意。选举法第6条第1款在修改中增加了“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基层代表”的规定非常必要,但是我认为不够明确和不够具体,很难落实到位。为此,我建议对基层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作出具体的比例规定,或者明确应当有适当数量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第二,建议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农民工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巨大的贡献。我个人认为,目前存在着农民工参选难度大、参选率不高等问题,如果统一规定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一部分人因为时间和成本的问题,会放弃选举权,实践中这方面的情况比较明显。如果统一规定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因为工作的流动性大,对代表的监督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能否规定,“农民工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取得暂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一年以下的,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参加选举。”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参选率,充分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因为现在农民工队伍非常庞大,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到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了2亿2千多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有1亿4千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应该在法律修改时尽最大可能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上作出具体规定。

牟本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6条规定“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大家提到了应该有一定的工人代表、农民代表,而这里只写“基层代表”,当然相比原稿有进步,但是“基层代表”比较含糊,什么是基层代表?省里面对中央来说就是基层,从省来讲,地市就是基层,所以基层的范围很大,人员的构成也很广泛。所以,我认为“基层代表”应该明确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基层代表”。条文的其他地方都明确了代表的属性,比如侨界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我们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不写出工人、农民等不合适。在法律上应该给予工人、农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资格,这个资格没有明确,“基层代表”太含糊,应该是旗帜鲜明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等,至于将来选举过程中,具体数量的确定问题,可以根据情况来掌握。总的来说,我们各级人代会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还是偏高,当然从参政议政的角度来讲是有利的,但是代表性有一定的弱化。所以,我建议再作技术上的修改。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第6条“适当数量”的表述,刚才大家都谈到“适当数量”的弹性很大,建议修改为“按照规定的比例数量”,从法律用语来说,这比较具体、明确。本法前面讲到人大代表的数量是按照人口的比例分配,本条后面讲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都是强调比例,所以,建议把“适当数量”改为“按照规定的比例数量”。

刘志新(全国人大代表)说,要改善基层代表少的状况,可以考虑像县长、乡镇长、村主任、街道、社区干部和普通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有适当的数量。现在的代表像县长、乡镇长这一级别的几乎没有,他们对基层的情况了解更深一些,这方面的代表应该有一些。由于基层的代表数量比较多,素质差别比较大,在注意代表广泛性的同时,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要把优化代表结构和保证代表质量统一起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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