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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10月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发言摘登如下:

沈春耀委员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认为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具体落实就要体现在完善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修改选举法上。因此,本次会议的议程与落实十七大的要求密切相关。李适时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这次修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工作过程,特别是草案的具体内容和考虑作了详细的说明,我非常赞成。通过总结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践经验,各方面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在的稿子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草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选举制度的精神,也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谈几点认识:

第一,选举法是我们国家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部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立法项目。草案说明中提出了工作程序,经过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后,12月份还要继续审议,准备提请明年大会审议,我认为这样的审议和工作程序也是非常恰当的。第二,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选举法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也好,地方各级人大也好,如何组织起来,基础就是经过民主选举。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法确定了这样一套程序和规则。1953年,在全国人大成立之前,我们国家就已经制定了选举法,先有选举法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因此,选举法也是一部老资格的法律,非常重要。1979年作过一次修订,成为一部新的选举法,通常称之为“1979年选举法”,现在用的文本实际上就是1979年的文本,之后又做过若干次修改,1982、1986、1995、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完善。应该说,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在这样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展的。第三,这次主要针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问题修改选举法,意义重大。这必须结合我们国家选举制度的历史,结合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来理解。我认为,重大意义可以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原则,凸现了平等的原则。现在草案对平等原则体现得更充分,有三个方面的平等:一是人人平等,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二是地区平等,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是由31个行政区划单位构成的,那么这31个地区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中有一个基本的名额数,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可以称之为地区平等;三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这条原则,我们国家从1953年选举法甚至之前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提出来了,各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水平,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即使是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一名代表。对于这样的平等原则,我是非常赞成的。2、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是平衡的、合理的,能够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除了人口、地区、民族因素外,同时还涉及港澳台、解放军、中央统筹调剂、中央和地方等,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需要,可以说是积极的、比较平衡的,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同时这次修法也是对法治理念的彰显,这一点也很有意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适应这一变化,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上作出适当的反映和体现,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必须在法律理念上不断与时俱进。因此,这次修改选举法,不论是从条文上,还是从它的精神理念上,都有很多重要意义。第四,这次修改选举法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即涉及到对我们国家50多年来实行这样一个选举制度如何认识的问题。现在的修改很有意义,也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具体的名额分配方案正像说明中所讲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根据修改选举法后确定的原则再作规定,这是下一步的工作。现在有一些议论或者评论认为过去的选举制度是不平等的,甚至是歧视的,我认为这样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之所以实行这样一个选举制度,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后来,都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要客观评价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如何认识我们国家50多年来的选举制度,涉及到我们的历史,涉及到我们的前人。我看了1953年选举法的说明,当时邓小平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所作的报告,那时候还没有全国人大。邓小平同志系统阐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重要制度的内容和基本考虑,其中对城乡不同比例的问题讲得非常明确。邓小平同志当时在报告中就讲到,城市是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是工人阶级的所在,同时它又是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所以,在城乡之间作出不同比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反映了我们国家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因此,这样的规定是有其历史原因的。1979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维持了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但是比例在不断缩小。这次的修改,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认为一步到位的方案是比较好的。总之,我们国家50多年来的制度,它的形成和发展,它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政治体制、政治生活中发挥这样一个作用,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必要性的。今天不论是我们的认识也好,我们的制度也好,包括对工人阶级的认识,对城乡关系的认识,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认识,都大大进步了,因此对选举法适时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乔传秀委员说,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先后经过了一次重新修订、四次修改,及时地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和选举工作取得的成效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应当说在推进和保障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次选举法修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理解是重点落实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并且统筹考虑了选举法其他有必要修改的内容。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陈斯喜委员说,对选举法修正草案谈几点个人意见。这次选举法修改是按照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的要求来进行的,我认为草案体现了十七大精神。这次修改之前进行了广泛调研,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也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这次修改是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极大地推进了选举权平等、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这次修改在实现城乡同比例的同时,在代表名额分配等其他方面又有了改进,比较突出的是体现了地区平等,过去代表名额分配完全是按照人口来进行的,但各地区的人口差别很大。作为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这次选举法修改不仅仅解决了城乡同比例问题,还突出解决了过去在代表名额分配方面地区之间不太平等的问题。这次提出,每个地区都要有一个基数,在这个基数之上再按人口分配,这样各地区更加平等,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深化。同时也强调了民族平等,过去选举法也有体现,这次是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对于修正草案的其他修改内容,包括地方代表名额、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介绍等,我都很赞成。

朱启委员说,对修正草案提点个人的看法。这次的选举法修正草案是第五次进行修改,修正草案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和选举程序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我同意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谈点感受,感受最深的,也是修正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胡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重要观点。修正草案的第14条、第16条规定,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我们知道,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省和县人大代表比例数分别是5∶1和4∶1。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四比一。选举法的修改过程从八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表明代表名额正逐步向平等分配的方向迈进。这次选举法修正草案,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也就是说,城乡同票同权,这无疑是一个积极进步,是选举制度的一次飞跃。这个内容的修改,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意义重大、顺应民意。在今后操作过程中需要很好的贯彻落实。这个修正草案还有一个亮点,就是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更加规范。修正草案选举程序部分增加了两条内容,修改了三个地方。这些新修改的条文,更加尊重选民的选举权利,更加注重选举的公平公正。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选举过程中不正常现象,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当然,修正草案的其他方面,修改的也不错。比如,增加基层代表数量、明确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等。这些修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使选举法的内容更为科学,操作更为便利。

徐显明委员说,我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草案本身均表示赞成。选举法这次是重大修改,可以说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性的意义:第一个意义体现在大家都能够认识到的落实十七大报告的建议上。十七大报告中唯一的一个建议,就是建议逐步实行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七大报告建议是“逐步”,而我们这次是“一步到位”,不是“逐步”,不是“分多次”,是一次完成,所以对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具有直接意义。第二个意义表现为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在这一点上它确实具有历史性进步。过去我们的代表制度,法学界叫作“差别代表制”,最大的差别达到了8∶1,上一次选举法修改统一缩小到了4∶1,而这次完全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是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修改后的代表制,才是真正的“比例代表制”。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完善。第三个意义表现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进上,要保证人民群众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国家管理权,它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因此我说它对我们民主制度的推动和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第四个意义表现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上,过去我们人权事业的推进,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主的,政治权利的发展和落实相对失衡,本次选举法的修改,加强了该领域中的权利。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灵魂,这次修改使政治权利的灵魂得到了体现,它是人权制度的重大进步。最后一点,它对中国的法学理论和思想是个巨大的贡献。过去我们讲平等的时候,一直受到一个限制,宪法里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法学界在解释“平等”的时候,只限于“法律面前的平等”,即指在制定出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立法上能否平等?在思想上和理论上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次选举法的修改,理论和思想上的巨大进步给了我们一个新的平等观。这个平等不仅要求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且要求在制定法律上也要人人平等。所以它是平等理论和平等思想的一次解放。“54宪法”规定平等的时候叫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上”既包含着立法平等,也包含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大家遵守法律平等,适用法律的时候也要平等,这个平等的含义是全面的,法律中的平等,根本的是“权利平等”,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我们更新过去的平等观很有帮助意义。这次修改既体现了十七大报告讲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要求,也真正体现了我们的“人民民主”的本质,所以它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这可能是本届人大在政治领域中所作的最大贡献之一。

李传卿委员说,这次选举法的修改重点落实了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区域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符合民心,顺从民意,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因此,这次的修改非常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所做的工作很扎实、很细致,包括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比例测算和方案比较、组织座谈,反复修改,草案的基础是比较好的。

张中伟委员说,选举法的修正,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一步到位,势在必行。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对修正案表示完全赞成。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是选举工作的一大难点,建议将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李祖沛委员说,选举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选举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我完全赞同对选举法的修改,也完全赞同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

马福海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选举法的修改非常重视,反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的修改也非常重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选举法修正草案经过反复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对选举法修正草案本人持赞同态度。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选举法的修改十分必要,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4∶1。但是现在的情况有了根本性变化,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成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因为党的十七大已明确建议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必将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受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之间的平等、民族之间的平等原则,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建设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城乡选举权逐步迈向更高层次的平等,这既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必然要求,意义重大,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果我们说国家全面免去“农业三税”是一场革命的话,这一次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因为我们国家全面免去“农业三税”,极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样,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充分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意义非常深远,因此我赞同对选举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建议不能再搞什么逐步实施,应当是一次到位,现在一次到位的条件是成熟的。

陈骏委员说,第一,我非常同意对选举法的修改,特别是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我完全赞成。我认为这次修改符合国际惯例,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区别对待,这在国际上也是不多见的。现在调整非常及时,也是应该的。第二,这次修改符合时代特征,当前我国正在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现在城镇人口虽然还不到全国人口的一半,但实际上农村人口每年都在以1500万人的规模转移到城市。这种趋势很快就会使我们国家的城镇人口数超过农村人口数。过去作的规定,是因为农村人口比例大,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及时调整比例是符合时代特征的。第三,现在条件比较成熟。因为通过过去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努力,现在我国实现了“两基”,即基本上扫除文盲、基本普及义务教育,这样我们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作这样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将来执行起来还要注意如何使真正的农民代表进入到人民代表大会中,这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同时还要考虑大量农村人口外出打工的情况,如何保证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事情。

郑功成委员说,选举权是我们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个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选举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我完全赞成修改选举法以及目前修正草案已经体现出来的一些原则,即以城乡居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公平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这应当是我们国家民主政治与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的、历史性的进步。从修正草案来看,一是确立了城乡居民平等享有选举权的原则,由过去的4:1变成1:1,一步到位很好。二是体现了兼顾性,草案规定了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有基层代表,要保证有妇女代表以及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等等,也体现了社会公正。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代表与选民见面、差额选举等,进一步规范了选举程序,完善了选举制度,这些都体现了修正草案的进步性。

倪岳峰委员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取消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差别,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作出这样的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公民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主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我完全赞同。

胡振鹏委员说,选举法修改得非常好,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很坚决的措施。特别是一步到位地解决了人大代表产生城乡平等的问题,鼓舞人心,我完全拥护。除了这一点外,这次修改还增加了更加注重民主和公平的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点等。以上这些,我都赞成和拥护。

哈斯巴根委员说,关于选举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围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统筹考虑其他的内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选举法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第19条,对原选举法53条修改幅度不小。草案对少数民族代表选举一章做了延续,把原来的第4章变成了第5章,里面的规定没有做任何修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仍按原规定的人口比例进行,数字没有变动,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这完全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关照,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我认为修正案草案是不错的。

汪光焘委员说,我国已经到了一个城乡统筹的发展阶段,人大代表产生的名额比例,是城乡平等、民主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这次修改选举法最关键的地方,名额分配既考虑到历史,又作了一些技术处理,更主要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出城乡统筹,对这部法的修改我完全赞同。对于名额分配比例的测算问题,法律委和法工委组织调研的时候,已经作了很多的研究,尊重现状又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一步到位,从原来的80万到50万,一直到8∶1、5∶1、4∶1,现在达到了1∶1的比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建议法律尽早审议通过,便于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最后审议。

贾年吉(全国人大代表)说,选举法是我国专门规范选举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的修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城乡同票同权,将有可能成为现实;二是进一步保障基层和少数民族代表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四是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将会更加公开透明。我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总体上是赞同的。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比例、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机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以及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等许多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都很有针对性。特别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内容,意义非常重大,它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选举权,进一步调动选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是本法修改的最大亮点。

土登才旺(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的一部重要法律。选举法先后作过四次修改,增加了关于直接选举时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对罢免代表和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重新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改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是非常及时、非常正确的,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健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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