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根据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10月27日中新网)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但是,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并不相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按照这一比例,农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仅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体现城乡权力上的不平等。对这种“不平等”,基层人民群众虽早有微词,但又不得不照章办事。这次修改,无疑进一步体现了对百姓群众政治民主权利的关注和尊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障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长期以来,由于选举权的不平等,也程度不同地影响到其它权利的不平等,最突出的表现是城乡居民不能“同工同酬”,事故赔偿不能“同命同价”,等等。这些情况虽然随着民主政治的日益推进已得到根本改善,但如果不能确保平等的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就不宽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城乡同比选代表,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全国农村人口有8.5亿,如果按总人口14亿计算,占60.78%。因此,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不仅体现权力上的平等,而且能较好地改善人大代表结构和成员的组成状况,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之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这对于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十分重大。
城乡同比选代表,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众所周知,农民、农村的情况如何,关涉到基层政权能否巩固,关涉到现代化事业的成败。而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无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诚如10月28日的新加坡《联合早报》援引专家的话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显然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中国民主和人权发展,是中国政治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