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讯 记者徐运平报道: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在8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会上作了相关说明。
据介绍,此次修改选举法是根据宪法,总结1995年修改选举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总的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胡康生说,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选举法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预选的具体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胡康生说,有些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因此,建议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关于罢免,胡康生指出,对代表的罢免应当慎重,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胡康生说,有些地方提出,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在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中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