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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0-12-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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