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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已获假释的刑事犯是否具有选举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0-10-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徒刑期间。根据这一规定,假释的刑事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若没有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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