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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3日上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为强迫劳动者招募、运送人员外,还有其他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还建议再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调整一些犯罪的处罚,考虑到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在以后的刑法修改中通盘考虑。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修正案草案有些规定的含义、犯罪的情节再细化一些,考虑到这些问题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可不作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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