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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适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规定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相应修改,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实施这类行为以及为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草案第十条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对盗窃、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些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对这类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处罚偏轻,建议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最高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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