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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表决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0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李肇星委员说,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经过这么多年、这么多次的审议、讨论、修改,在此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事委进行了多次悉心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外有关立法经验,这个法律草案已基本成熟,较好地体现了外交大权在中央,较好地规范了有关权限和责任的分配。驻外外交人员在每个特定时间也就是几千人,但现在有派出任务的有31个部委,还有各省(区、市)的外办、商务机关、文化部门、教育部门、海关部门等,涉及面较广。这部法律草案认真听取和吸纳了各方面意见,修改得较好。调研也发现,我们这样做也符合有关的现行国际法准则以及大多数国家都认可的惯例。我赞成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后,尽快提交表决。

查培新委员说,今天上午听了乔晓阳同志代表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我完全同意报告的意见,并同意对本草案的修改。第九次常委会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以后,外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都对本草案进行了逐段审议,并且法工委把草案印发给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外事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驻外外交人员的意见,全国人大网站还全文公布了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方面提出不少重要的意见,法律委员会都已采纳,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我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修改以后,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很多规定更加明确,也有可操作性,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以后,交付表决通过。

程贻举委员说,对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我很赞成。今天听了法律委员会的介绍,我认为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加强外事领域的管理和保障驻外人员的权益都很有必要,通过这次常委会会议二审作出修改后,我同意将草案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汪光焘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起草审议经历了很长时间,也确实是需要的。尤其是我们对外的交往,包括政治、外交、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所发展,特别是现在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确实是需要规范驻外人员的有关行为。这个稿子经过了几次修改,基本成熟,应该尽快提请表决,有利于外交人员更加规范,有利于形成驻外人员合力,我赞成这次修改。

杨德清委员说,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制定这部法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初审后,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后,交付表决。

陈秀榕委员说,我认为制定出台驻外外交人员法非常必要,对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权益的保障,建设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更好地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今年是外交部成立60周年,这更显得重要。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我没有修改意见,赞成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郭凤莲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修改得非常好,确实采纳了很多专家、学者、专业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制定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与我国大国国情相适应的驻外外交人员法,意义非常重大。本法草案修改后,主体明确、重点突出,是一部基本成熟的法律,既有利于规范我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又能够保障外交人员的权利、保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我同意刚才两位委员的意见,争取在这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张柏林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二审稿修改得比较好,基本上把大家的意见都吸纳进来了,比较成熟,赞成做进一步的修改之后,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吴启迪委员说,草案比较成熟,修改得比较好,有些修改还是比较关键的,比如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完全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这一点在今天看来越来越重要了。另外,很多地方考虑得比较周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全面。

孙文盛委员说,我认为这部法律草案比较成熟,在我们讨论的这么多部法律草案中,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是比较全面、比较明确、比较具体的,执行起来是能够很好地落实下去的。所以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这部法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初稿写得比较成熟,一审的时候,大家提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一审以后、二审以前,人大系统有关部门,包括法律委、外事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调研,特别是广泛地向社会征求意见,起到了非常好的修改效果。对一审当中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二审稿子都给予积极认真的考虑。现在拿到二审稿子修改后的条文,从各个方面看都是比较理想的。鉴于该法律草案修改得比较成熟,希望能够“二读”通过。

姜福堂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总的来说是比较好的,也非常重要,希望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交付表决。前面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好,条文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提点具体修改意见,总则第1章第1条,建议把这一段话的顺序调整一下,修改为“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然后是“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了这个条文,这样修改使它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更明确,因此建议调整这一条的表达顺序。

姜吉初(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综合平衡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对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一些难点和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作了回避和技术处理,符合我们国家目前对外工作的实际,也是外交立法的突破,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草案提点建议,第1条前面四句话的位置做一下调整,就是把重要的往前放,修改为“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另外,建议法律通过后,尽快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我们国家的许多法律之所以落实得不够好,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往往是没有配套的措施。一些外交法律比较健全国家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制定法律与制定细则同步进行。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在外交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大,大外交必须实行坚强的集中统一领导,否则难以形成合力,确保国家的利益。草案现在对外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外交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条件待遇、馆长负责制等重大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用细则进行补充。搞细则比制定法律更难。因此建议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由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专门班子负责细则的起草工作,打破部门利益,从大局、我国的实情出发,制定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实施细则。

裴怀亮委员说,这次提交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吸收了第九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一些好的意见,有关部门又多次进行了研究和修改。草案对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要求年满23岁,提高了标准,这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强调了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很有必要,体现了外交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修改后的草案表述得也很明确。外交人员反映的一些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都在草案里有所体现。总的感到,草案比较成熟,同意本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关于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一点修改建议,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一次外交使节会议上,提出外交人员要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这一重要思想,我认为可以作为外交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写在第6条第4项“具有良好的品行”之前。

尹成杰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经过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提几点具体的修改意见。第一,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我建议把“成为”改为“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这不是哪个人自己要成为什么、做什么工作,而是由组织任用的。第二,第8条第4项,“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建议把“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颠倒一下,改为“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因为规章制度是制度性的规定,更为重要。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初审后,这次是第二次审议,从上次到这次审议,法工委、法律委员会会同外事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认为草案已经逐步成熟,内容也更加丰富、规范,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提一点修改建议,草案第25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我认为这样规定很好,建议在“经派出部门批准”前面增加“根据工作需要”为好,这样驻外外交人员任期时间可以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周玉环(全国人大代表)说,对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提点建议,草案第26条第4项规定,“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我认为这里不应该出现两个“或者”,应该是“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

南振中委员说,当前,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对国际事务的参与日益深入。在这一形势下,制定驻外外交人员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促进驻外外交人员队伍建设,很有必要。今年6月下旬,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44位与会同志提出了100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所作的8处重要修改和多处文字修改,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建议的积极回应。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我赞成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还有几处文字需要推敲。草案第3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有4处谈到“做出突出贡献或重大贡献”,使用了“做”字。上个世纪90年代,对“做贡献”和“作贡献”未加以规范,有时在同一篇文章中“作贡献”和“做贡献”交叉使用,结果造成了混乱。本世纪初,有关部门对“作贡献”进行了规范。有三个依据: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5版,“贡献”词条列举的例句是“他们为国家作出了新的贡献”,用了“作”字。《现代汉语词典》扉页谈到吕叔湘、丁声树为编纂这部词典所作的贡献时,也用了“作”字。二是2006年8月,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的《江泽民文选》出版发行,书中统一使用了“作贡献”的表述。三是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谈及作出的贡献时,都使用了“作”字。考虑到汉语规范化的趋势,建议将第32条中的4个“做”字修改为“作”字。这样修改可以使法律用语同新版《现代汉语词典》和中央文献用语相一致。(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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