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黄小希、王飞)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拟对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并规定:“本法所称馆长,是指驻外外交机构中被任命担任行政首长的驻外外交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建议将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按照实际做法,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