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九)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连宁委员说,关于第8章工资和福利。工资福利这块虽然解决的是待遇问题,但是体现的是国家的尊严和体面。我建议写上一条,“国家建立与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外交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增长调整机制”,不是说光要调整,而要根据履职相一致,维护国家尊严和体面。从建立一种机制来讲,要建立履行外交职责、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相适应的这种工资调整机制,当然还要与国家财力相适应,如果写进这些内容,更准确一些。

  第38条“驻外人员享受国家各类津贴”,这个写的比较原则,我觉得要根据驻在国的情况不断地完善各类津贴,有一个完善津贴的机制,不仅仅是享有。

  第39条医疗和安全。在这里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原来我理解“安全”是“人身安全”,而“人身安全”不是国家的责任,是驻在国的责任。我们国家派大使、派外交人员到你的国家,你的国家有义务保障我们大使的人身安全和履职安全,现在变成要自己国家保障,国家派武警吗?不可能。这个问题要考虑。这一点要写到国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就有点把职责揽过来的意思。建议把“安全”的含义讲的更明确一点。

  查培新委员说,第8章第39条“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建议直接改为“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石泰峰委员说,建议取消第8章。现在内容比较单薄空泛,建议把第36条并入第3章衔级和职务中。建议删去第38条,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另行规定。第39、40条并入到第2章,作为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总之,第8章的内容不宜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规定。

  李祖沛委员说,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议在第39条末尾加上一句“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为外交工作其实是高风险的工作,现在驻外人员面临的安全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另外,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最基本保障,这也是一个最低保障线。2006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为部分驻扎在恐怖势力猖獗地区的使领馆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现在看来,将人身意外保险扩大到全体的驻外外交人员,条件已比较成熟,建议将这一条也写上去。

  任茂东委员说,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第36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事实上,外交人员被派驻的国家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在制定工资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法律的形式给以规定。

  信春鹰委员说,我特别赞成提高驻外外交人员的待遇和保障,但同时也要考虑驻外外交人员是公务员的一部分,还要考虑驻外外交人员和非驻外外交人员的平衡。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8章第39条,在起草过程中提出过意见但没有吸收,这一条的最后四个字“安全保障”有“安全”两个字容易引起歧义,从中文的字面甚至英文的字面上的意义来讲,“安全”一般都理解为公安局管的事,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但是这部法里面的“安全”,本意不是公共安全,是社会和人身安全保险的含义。另外“安全”这个事是驻在国的事,派出国是管不了当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因此建议将“安全保障”改成“人身和社会安全保障”,这就明确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