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奖励和惩戒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八)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庞丽娟委员说,提个问题与建议,现在第7章的章名是奖励和惩戒,作为一部法律来说,到底应该是叫“奖励和惩戒”,还是应该叫“法律责任”?通常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都是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所以建议把这一章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等做出突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等内容放到“总则”中去规定,而对于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并且建议放在最后一章。

  朱启委员说,中国大百科全书规定,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五个级别。对此,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包括军队的军官法,表述也不完全相同,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到底应该怎么表述。建议把草案的第32条改为“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裴怀亮委员说,第31条,讲到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建议删除5、6、7项,因为第8讲到了“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或者把5、6、7项合并为一项表述。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草案第33条第7项规定,“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建议新增加拒绝离开驻外岗位回国的内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