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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培训和交流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任茂东委员说,第27条,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惩戒、培训等的依据,根据公务员法,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不能作为惩戒的依据,建议去掉草案中“惩戒”一词,与公务员法保持一致。

  胡彦林委员说,第30条,我认为从立法的技术角度来讲,应该把它放在第27条,作为其中的一款。因为都是讲考核的内容,这样从结构上更加严谨。

  李祖沛委员说,建议将草案第27条第1款修改为“由驻外外交机构馆长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这是关于干部考核的问题,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要赋予馆长一定的人事权,由馆长统一组织考核,有利于提高馆长负责制的执行力,将这个制度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持领馆内部各部门之间干部考核工作的统一性。

  赵可铭委员说,第28条,关于外交人员的培训问题,这一条的规定非常好、非常必要。外交官,特别是高级外交官,实际上应该是外交家,同时也是政治家,应该懂得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知识,所以,对外交官的条件要求应该是很高的,建议在这一条中对外交官的培训内容做一个指向性的规定,至少应该规定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培训。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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