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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派遣、召回和调回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乔晓阳委员说,草案第23条规定,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的代表和副代表,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这条符合宪法原意,讲的就是个人,这个职务,而不是衔级。这条需要研究的是,宪法规定的是,“驻外特命全权代表”。“副代表”是不是驻外的特命全权代表,如果够不上全权代表的话,根据常委会的决定由主席派遣和召回就和宪法对应不上,这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查培新委员说,第5章第24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这个我是赞成的,但是没有规定任期多长时间,既然实行任期制,那就应该确定任期的时间。

  裴怀亮委员说,第24条,“任期届满,调回国内”这句话后建议加上“或派往其他国家任职”。因为实际上这种情况不少,在这个国家任满了,调到其他国家去任职。

  赵可铭委员说,第24条中规定的“任期制度”,应该对“任期”在法律当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无限期延长。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草案第24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期,但是没有规定任期具体多少长时间,建议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曹卫洲(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23条规定,全权代表是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宪法里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而实际中也是常委会决定了全权代表的人选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派遣和召回的概念。实际上这里讲的“派遣、召回和调回”讲的就是任和免的问题。我认为应与宪法表述相一致,不应要再多出一个新的概念。还有“召回”和“调回”又有多大区别,全权代表叫“召回”,其他人员叫“调回”,没有太大意义。第24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调回国内。实行任期制度,这个任期是几年,没有规定。建议能够把任期时限写清楚,可明确规定一般任期为四年,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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