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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外交机构馆长负责制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胡彦林委员说,提两点具体的修改意见。第一,将本草案的第20条,“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修改为“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内设机构和人员,全权负责本馆各项工作”。这样修改,有利于突出馆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利于责权一致,有利于加强对驻外机构人员的管理。目前,我国派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单位有32家,驻外人员来自各个部门,增加了驻外机构和外交机构的管理难度,如果不明确馆长的管理职责,容易出现名义实行统一的集中领导,各内设部门只对各派出部门负责,自成一体、各自为政的现象。

  李连宁委员说,第19条,“特命全权大使作为大使馆的馆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驻在国的代表”,我认为这不是作为大使馆馆长的身份,是根据国家主席的授权,以特命全权大使的身份代表国家,不是以馆长的身份代表国家,作为馆长是代表国家来管理使馆、领馆的范围,这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作为馆长是代表国家来管理国家主权管辖的领域。是不代表国家主席,这一点要区分,不要把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搅在一起。

  姜福堂委员说,第四章关于馆长的问题。考虑到馆长地位和重要性,身份很特殊,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协调者,而且是国家主席的代表。因此,对于馆长我认为有三个问题要强调,一是派遣单位对馆长的情况必须了解;二是列出馆长的条件,这样便于操作;三是建立一套监督的机制、交流的机制,这样才更有利于工作,因为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出现问题。

  裴怀亮委员说,第19条,我建议应对馆长的素质、能力提出要求。第22条,关于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建议改为“馆长应当定期回国述职”。因为馆长规定一年回国述职一次,并不是集体都在哪个月份回来述职。

  李祖沛委员说,建议将草案第20条修改为“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全权负责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内设机构和人员,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人员一定要写进去,馆长的权力不仅仅体现在事权上,还要体现在人事权上,干部的管理也要由馆长负责,否则馆长负责制的力度不够。多年来,驻外外交机构很容易出现名义上的统一领导,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内设部门只对国内派出部门负责,这个现象如果不得到有效治理,馆长负责制就是一句空话。

  张柏林委员说,我们派出驻外人员的机构很多,有30多个。因此强调由馆长集中统一领导对外机构的各项工作很有必要,不宜多头管理。

  朱启委员说,草案第21条“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指定的人员暂时代替馆长行使职责”,我认为应当明确谁来指定,到底应该由谁来作出规定,是外交部,还是派出机构,草案没有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

  任茂东委员说,关于馆长负责制。现在我国包括外交部在内,共有30多家单位有权派出驻外外交人员,实行馆长负责制,有利于驻外人员的统一管理。馆长负责制也是当今很多国家的通用做法。我的建议是将馆长的权力具体化,并赋予馆长一定的人事权。例如可以规定馆长在考核、晋升等方面对其他单位有一定的建议权,保障馆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范徐丽泰委员说,有关草案第21条的规定,馆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时候,谁去指定一个人员暂代馆长的职权。可是当发生了紧急情况,馆长无法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有一个规定,“遇到紧急的情况,无法指定时,应该按照衔级,由在场衔级最高的外交人员行使职权”。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草案第21条规定“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指定的人员暂时代替馆长行使职责”,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指定,建议进一步明确。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关于馆长负责制,我也很赞成。但是这里缺少担任馆长的条件,担任馆长的条件不可能像第6条一样只是很简单的要求,因为馆长在一定意义上是代表国家主席的全权大使,或者是代表国家、国务院来履行权力。这个馆长的条件,我建议能够在法律中有所表述。另外,还有一些表述不够精练,希望更加精练一点,更加符合法律规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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