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石泰峰委员说,第2章的章名“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建议改为“职责、条件、权利和义务”,同时建议把第8条和第9条的顺序颠倒一下,先规定权利,再规定义务。
李连宁委员说,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提几点建议。除了刚才虞云耀主任提到的要处理好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之外,还有两个关系希望本法处理得更好些。第一,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和驻外外交机构的职责究竟怎么区分,现在第5条里写的职责实际上是外交机构的职责,不是外交人员的职责,但是这部法是外交人员法,不是外交机构法。如果按照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这个职责,不是外交人员的职责,实际上是机构的职责,建议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二,外交人员外部管理的关系和内部管理的关系,我觉得在这部法里面某些地方有交叉,驻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不得提出辞职,这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管理的问题,是内部人员、人事管理的具体规定,是一种人事管理的处理方式。这涉及内部管理,遵守驻外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什么情况下不能辞职,什么情况下不能取得外国居留权等等,这是一个内部管理的问题,外部和内部还是要区别开来。
信春鹰委员说,外交人员的条件要求太一般化,看不出来是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是任何一个公务员,这些条件都是最基本的。现在的规定没有体现外交人员的特殊性。我认为,驻外外交人员最重要的就是要忠于祖国,维护国家的利益,这个内容应该是第一个条件。另外的一些条件还可以调整,有的是作为义务,有的是作为权利,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再细分一下。草案有一些内容太琐碎,有一些内部管理的问题没有必要写在法律当中,完全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来实现。希望通过审议可以使这部法律立意更高,现在看起来还是比较狭隘的。
曹卫洲(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对法律条文提几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条文应做到前后衔接,符合行文的规律和事务发展的规律,能够在逻辑上、语法修辞上更加精确。一是第2章“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5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驻外外交机构的下列职责”,这是机构的职责还是外交人员的职责?建议改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1款中的“代表国家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建议改为“维护中国国家主权”。“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讲了4个词,下面出了5条,多了1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交人员”。公务员法中专门有一章讲录用,把这一条列入到了这一章中。第7条第(五)项规定:“不适宜担任驻外人员的其他情形”与该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搭配不当,结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规定,不适宜担任外交人员的。
杨邦杰委员说,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第6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既然是驻外外交人员法,就应该写出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特点,不应该是进工厂、办企业的人员都通用的条件,希望推敲一下。
乔晓阳委员说,草案第6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第2项,年满18周岁。我看了外交部提供的参阅资料,他们的工作做得很细,对驻外使馆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18周岁不切实际。现在的外交人员最低衔级为随员,相当于副主任科员,从大学毕业到副主任科员差不多也就是23-24岁,外交官属特殊群体,可以参照法官、检察官最低任职年龄条件,即23岁,比较合适,建议对第6条年龄的问题进一步研究。
查培新委员说,第6条“担任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2项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建议改为“二十三周岁”。因为这部法规范的范围是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外交衔级最低的级别是随员,现行的做法随员是大学毕业生工作三年以后才能提随员。另外,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也是规定的23周岁。第6条第5项“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语言能力”,建议前面加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这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南振中委员说,建议将草案第6条第2项“年满18周岁”修改为“年满23周岁”。驻外外交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大专院校毕业后,需要经过职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积累,通常副主任科员派出时才可以被授予随员衔。“年满18周岁”的门槛设置明显偏低。我国按法官法第9条第2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年满23岁”;检察官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3岁”。这一门槛设置较为合理。建议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对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第6条第2项作适当调整。
姜福堂委员说,草案第六条规定,担任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我们的驻外工作人员,不能把18岁作为年龄底线。我们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年龄底线都是23岁。外交官应该和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是一样的,是不是应该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把年满18周岁的规定改为23周岁。另外,从职务本身来看,现在驻外工作人员是按照副主任科员的身份和待遇看待的,也应该把年龄规定在年满23周岁。
裴怀亮委员说,第6条中关于具备的条件里有关年龄的规定,我认为偏低,实际情况是,驻外外交人员也都超过了这个年龄,不可能18岁就派出去做外交官。驻外外交人员执行的是特殊任务,应该具有一定的阅历和学历,建议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年龄一致起来。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2章第6条关于驻外外交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我也建议把年龄从18岁变成23周岁。另外第6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感觉“拥护”这个标准太低了,因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外交人员职责,只是“拥护宪法”的话,要求太低了。随着公务员法颁布以后,现在招录公务员几乎都是大学本科以上,但是我们的条件里面,对于学历方面没有要求。
唐天标委员说,外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草案第6条第五款写得不够,写了“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语言能力”,当然这些都是工作能力的组成部分,但是没有讲到政治上的要求,没有讲工作能力。现在我们有的外交官语言能力是不错的,专业知识也是具备的,但是思想政治素质不够高,就我过去出国访问遇到的情况看,有的大使你问他所驻在国领导人情况、执政党情况,政治经济情况,很多都回答不出来,或者回答不准确。我认为,驻外外交官特别是大使要具备比较高的能力,首先是思想政治素质要强,政治政策和谋略水平要比较高,不仅是只会讲外语。另外,外交官的能力也不仅仅是技术能力和语言能力。所以,建议改为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能力”包括了技术能力语言能力。
金硕仁委员说,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细化。从我国长期的外交实践看,对担任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有更高的政治品行和保密要求。第6条第4项“具有良好的品行”的标准低了,建议修改为“具有优良的政治品行”。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处理的不仅仅是外交业务问题,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执行政治任务,所以选拔的条件要高、要严。第8条第5项“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建议修改为“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守”还不行,必须“严守”,时时刻刻保持警惕。长期在国外工作,在很多场合都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谢克昌委员说,提几点建议。第一,第6条对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是同时必需的,仅仅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很难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语言能力。因此应提高年龄门槛,如年满23周岁。第二,第6条第3款,“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驻外外交人员必须要有“忠于祖国”的明确要求。
陈斯喜委员说,第6条第3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要求太低了,作为外交人员要求应该更高,可以把“拥护宪法”改为“忠于宪法”。
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一般说驻外外交人员有三种情况下可以得到豁免,一是根据国际惯例是可以豁免的;二是我们国家加入了国际条约,按照这个国际条约得到一些豁免和特权;三是我们国家和驻在国有双边约定,双方的外交人员有一些互相的特权或者豁免安排。这里是否可以考虑加进另外两个情况,就是依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与驻在国的双边协定,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我认为一般来说我们国家就是加入国际条约,在加入的过程中,因为外交部和人家谈妥了国际条约,需要常委会批准才生效。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这句话有点问题,如果删掉“或者加入”四个字,就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国际条约”了,我建议将“批准或者”四个字删除。草案第8条第2项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我们可以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可是我们要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建议这里修改为“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