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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信春鹰委员说,现在是一审,草案还需要斟酌,立意要更高一点,应该从国家的角度来思考驻外外交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享受什么权利,尽什么义务。有一些条文需要调整。比如,第1条,为了规范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建议把“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后面。第1条是立法宗旨,写在这里容易让大家认为这是专门保护驻外外交人员权益的法律。

  任茂东委员说,第1条,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其中“高素质”一词不属于法律用语,不宜在法律中出现。建设职业化的外交官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外交人员的普遍要求,已有多国写入了本国的外交官法律中,这也应当成为中国外交人员队伍建设的目的,因此立法中应当体现前瞻性。

  南振中委员说,今年4月,全国人大外事委派出立法调研组分赴巴西、秘鲁、西班牙和挪威,就外交人员立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这几个国家非常重视职业外交官队伍建设。以巴西为例,具有高等学历的公民才有资格参加外交学院组织的全国范围的选拔考试,考试合格者,首先经过为期两年的外交官预备课程培训,录用后再经过两年的试用,积累外交、外事工作经验。经实践证明其具备从事外交工作的能力,才可被正式聘用为初级外交官。我国强调中国特色,不一定要走职业外交官之路,但按照新时期“四化”标准,应该对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提出“专业化”的要求。建议将草案第1条“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修改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要引导广大驻外外交人员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外交专业素养。

  查培新委员说,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建议在“高素质”后面加上“专业化”,因为这是外交队伍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驻外外交人员是代表国家常驻国外,所以对这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应比较高,但是条文里有几条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还是偏低。比如总则第1条讲到“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我建议从外交人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该把它改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同时,我非常赞成在总则中提到的“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现在32个部门都可以往使馆派遣人员,外交使馆确实应该集中领导、集中管理,这样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这部法中一定不能有部门利益,一定要从国家的全局来制定这部法。

  马福海委员说,建议第1条“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样写更为合适。

  石泰峰委员说,制定驻外外交人员法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提点具体建议。第2条第3款“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建议把“义务、权利”删掉。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适用本法,这种表述不太准确,建议改为“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法”,包含了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朱启委员说,第2条第3款,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对驻外外交人员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于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驻外外交人员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这句话建议删除。

  虞云耀委员说,对驻外外交人员法提条修改建议。要把这部法和公务员法的关系写清楚。王光亚同志的说明说清楚了,但法里没有表述清楚。建议第2条第3款作这样修改“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适用公务员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陈斯喜委员说,第2条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这里讲到“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行政管理等工作”,我们有一个外交特权豁免条例,还有一个领事特权豁免条例,这里把领事机构等同于外交机构,我认为这两者不能等同,怎样来界定领事机构和外交机构的关系?我建议对领事的表述可以采用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常委会安排第一次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说明这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在的文本写得比较全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建议尽快审议出台。谈点意见,一条原则性意见,立法的早期,我们认为外交人员的福利待遇和具体管理问题是比较急迫的问题,但是经过外事委组织调研,发现驻外外交工作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就是驻外使领馆的馆长负责制,也就是外交工作的统一领导问题。原则性意见是加强和强化外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驻外使领馆馆长负责制。这体现在总则里的第4条,以及第4章第20条中。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6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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