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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建议,明确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方面的责任。

  梁胜利指出,草案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责任,但是对设计和检验、检测单位方面的责任条款,写得不是很精细,因此需要明确这方面的责任条款。

  杜黎明委员提出

  压缩法律责任自由裁量空间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杜黎明委员提出,应细化和压缩关于法律责任的自由裁量空间。

  杜黎明认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处罚跨度太大,客观上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滋生以权谋私、权力滥用问题。

  庞丽娟委员指出

  加大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庞丽娟委员指出,应加大违法成本,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庞丽娟表示,对法律责任部分还要慎重地考虑,否则违法成本太低,就会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

  董中原委员认为

  对特种设备须注重定期维护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董中原委员认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还应注重对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

  杨震委员表示

  应当提高特种设备报废要求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杨震委员表示,应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报废的要求。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杨震建议,应在“检测”后面加上“报废”两字。

  针对草案规定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杨震认为,关于“报废”情况也要记录进去,为此,建议将此条规定改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销售及报废记录制度。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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