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

尽可能避免授权性立法

陈斯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围绕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摘发八位委员的发言。

 

张德江委员长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特别强调要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减少层层配套立法。根据这一精神,建议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做起,有些能够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尽量减少授权,直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或者采用附件的方式列明有关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规定的授权比较多,其中第2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已经有了,多年来一直在实行,已经是成熟的,建议把这个目录直接作为附件附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后面,然后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当需要调整目录时,应授权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作出调整。也就是说,只把调整的权力授予国务院,建议把这个目录作为附件在法律中明确下来。其他实际上已经有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且具体实施的,也可以在法律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9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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