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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

王其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围绕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摘发八位委员的发言。

 

特种设备事故受害人遭受了重大的经济、身体、精神等损失,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救助,往往就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缠诉缠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鉴此,应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以后,考虑设置受害人赔偿基金,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事故的事后补偿机制。

这种赔偿基金并不是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置的救助基金,而是由企业出资设立的赔偿基金,政府只承担监管职能。设立这种基金的原因是,有一些特种设备事故具有处理周期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特点,一方面,受害人可能在得到赔偿之前就离开了人世,即便他们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最终能够拿到赔偿,对死者而言也已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这种损害又往往是长期的、慢性的,所以累积下来的损害数额非常巨大,一旦落实赔偿,不但企业会倒闭,连企业之前所购买的责任保险单的赔偿额度也远远不能满足赔偿要求,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该基金可实行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提高赔偿的效率。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9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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