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常委会一审>>新闻报道

我国拟立法明确特种设备制售使用者安全主体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史竞男、邹伟)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对如何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草案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二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是规定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四是规定企业可以将法定义务委托给专业机构实施,国家对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草案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除规定具体处罚数额外,还规定了加罚标准以及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重了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针对一些在公众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的问题,草案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三是规定了赔偿责任。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四是规定了刑事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社 2012-8-27
责任编辑: 谢先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