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呼唤强制保险制度
吴玉书
提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特种设备数量每年都有较快增长。面对依然严峻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作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质量和管理效率。当前,由于基层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协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促进社会稳步发展,必须建立起一种制度。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尝试,这将对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特种设备数量每年都有较快增长。面对依然严峻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作用,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质量和管理效率,有效地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
目前,各级质监部门基本建立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安全监察长效机制。各级政府也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监察人员。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的所在地,政府都聘任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仍处于高发状态,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基层专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而协管员专业能力又不能满足要求。比较发达的城市一般拥有的特种设备在5万台(件)以上,而按照基层质监部门人事制度一般配备只有2至3位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和10多个协管人员,要做到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到位难度是很大的。各级政府配备的安全监察协管员都是身兼数职,由于专业能力不足,也不能按照专业要求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难以科学地提出整改意见。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特种设备数量不断上升,在原有体制下,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难以及时发现与排除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起一种制度,促进社会稳步发展。而建立起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会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强制保险的建立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以前,我国政府社会综合管理职能过于广泛,人民对政府有更高的依赖度,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安全性强制保险,以致于我国的强制保险在覆盖范围方面相对较为落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煤炭法》中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中的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现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特种设备是特殊场所的特殊设备,涉及许多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必须加以保护,确保公众利益。
特种设备的强制保险建立,发挥社会公共平台的作用,更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发挥特有的补偿保障功能优势,对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制定特种设备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时,可以要求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参加保险,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严格限制强制保险的范围,凡是涉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的人和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契约自由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克服了现有安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作者为福建石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