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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朱启委员说,关于统计违法的监督检查问题,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一章,进步明显,值得肯定。但是草案第3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查处自己,有碍监督、查处的公平性、公正性。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法的监督、查处主体,程序、手段和方法方式,比如规定下级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统计机构监督,单独成立监督查处机构或者引入外部监督查处机制等等方式。

陈斯喜委员说,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第4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特别是“进入货物存放地”,这个没有必要。我们现在是制定一部法,就规定这个部门的检查权,弄得企业应接不暇。作为统计部门,要通过提高科学性来解决准确性的问题,不能弄得那么微观,不必通过检查货物来核实数据,统计部门不要管那么细的事。

杨邦杰委员说,关于监督的问题,条文里规定国家统计局对下面统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没有说谁来监督国家统计局的结果,我们要有一些独立的信息源进行参考。

许振超委员说,统计数据还有对整体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功能,因此,统计系统的各个环节,更不允许弄虚作假,一些地方开人代会,两级政府报告的统计数字互相矛盾,甚至出现连夜修改统计数字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必须杜绝,统计法修订中加大了监督,关键是怎样实现,这是最重要的。

杨秀华(全国人大代表)说,统计工作非常重要,要做到心中有数,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对农村、对基层都想得很周到,但是如果没有基层反映上来的情况,领导了解的情况还是不真实的。没有日积月累的真实情况,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是否应该明确一些人,在其位,谋其责,以免造成“统计统计,全凭估计”。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反映一些实际数字和指标,成立一个组织,明确一些人,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8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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